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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7月15日 国家电网科[2003]258号)


公司系统各单位: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成果转化,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主要精神,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登记规定。现将《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做好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
  附件:
  1、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定
  2、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成果登记单位分类代码
  3、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明

  附件一: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成果转化,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执行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
  (三)申报国家电网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四)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管理职能部门组织鉴定、验收、评审的科技成果;
  (五)获得专利权的科技成果;
  (六)其他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公司系统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自觉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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