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下发《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的通知
(2002年9月29日 财统[2002]24号)
为做好2002年度境外企业类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掌握全国国有境外企业(办事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将《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办事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上述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国有境外企业集团是指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地方有关境外企业集团。
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不属于本套报表的填报范围。
二、本套报表由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依据各境外企业有关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合并或汇总后上报。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所属境外企业会计报表的布置和组织工作。
三、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和境内投资单位2002年度境外企业类报表的编制工作,要按照下发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见附件)的具体要求,以2002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境外企业所在地会计年度与国内不一致的,应要求境外企业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本套报表会计期间的要求,并做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四、《2002年度会计报表〔境外企业类〕》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美元,其他外币折合成美元时,以2002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公布的记账本位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五、本套报表为境外企业向财政部门上报的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各中央部门(单位)、中央直管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在对所属境外企业报表数据审核无误基础上,于2003年7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被列为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组织的2002年中央直管企业〔集团〕效绩综合评价对象的单位,原则上应于5月20日前上报),具体包括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