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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国联合发行销售“双色球”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双色球”奖级设置分为高等奖和低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为高等奖,三至六等奖为低等奖。高等奖采用浮动设奖,低等奖采用固定设奖。当期奖金减去当期低等奖奖金为当期高等奖奖金。设奖如下:
  一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高等奖奖金的70%与奖池中积累的奖金之和;
  二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高等奖奖金的30%;
  三等奖:单注奖金额固定为3000元;
  四等奖:单注奖金额固定为200元;
  五等奖:单注奖金额固定为10元;
  六等奖:单注奖金额固定为5元;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色球”彩票单注奖金封顶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第十九条 “双色球”设立奖池。奖池资金来源:未中出的高等奖奖金和超出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奖池资金计入下期一等奖。
  第二十条 当一等奖的单注奖额低于二等奖的单注奖额时,将一、二等奖的奖金相加,由一、二等奖中奖者平分;当一、二等奖的单注奖额低于三等奖奖额时,补足为三等奖奖额。当期奖金不足部分由调节基金补充,调节基金不足时,从发行费列支。

第五章 开奖

  第二十一条 “双色球”由中福彩中心统一开奖,每周开奖二次。开奖前,省中心将当期投注的全部数据刻入不可改写的光盘,作为查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双色球”通过摇奖器确定中奖号码。摇奖时先摇出6个红色球号码,再摇出1个蓝色球号码,摇出的红色球号码按从小到大的顺序和蓝色球号码一起公布。
  第二十三条 开奖公告在各地主要媒体公布,并在各投注站张贴。
  第二十四条 “双色球”的开奖结果以中福彩中心公布的开奖公告为准。

第六章 中奖

  第二十五条 “双色球”彩票以投注者所选单注投注号码(复式投注按所覆盖的单注计)与当期开出中奖号码相符的球色和个数确定中奖等级:
  一等奖:7个号码相符(6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红色球号码顺序不限,下同);
  二等奖:6个红色球号码相符;
  三等奖:5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相符;
  四等奖:5个红色球号码或4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相符;
  五等奖:4个红色球号码或3个红色球号码和1个蓝色球号码相符;
  六等奖:1个蓝色球号码相符(有无红色球号码相符均可)。
  第二十六条 一等奖和二等奖中奖者按各奖级的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级的奖金;三至六等奖按各奖级的单注固定奖额获得奖金。
  第二十七条 当期每注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另行设奖按设奖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兑奖

  第二十八条 “双色球”彩票兑奖当期有效。每期开奖次日起,兑奖期限为30天,逾期未兑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造成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三十条 一等奖中奖者,需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兑奖期限内到各地省中心验证、登记和兑奖。其他奖级的兑奖办法由省中心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单注奖金额超过一万元者,须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按《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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