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联合发行结算银行应在投注站点缴款的次日将收到的各销售点彩票资金归集到省中心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将各网点缴款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发送到省中心,以便省中心核对、查询各投注站点缴款情况。
第十四条 省中心应定期向各管理站(或地市级彩票机构)和其他基层单位下发所属投注站点缴款明细表。各分支管理站(或地市级彩票机构)和基层单位应及时督促所属投注站点按时结算彩票款。
第十五条 省中心应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统一提取的公益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发行成本费由省中心分配后上缴下拨。下拨给管理站(或地市级彩票机构)和基层单位的管理经费每月上旬拨付;上缴中福彩中心的发行费用按月与其他电脑彩票发行成本费一并解缴。
第十七条 省中心应根据《资金调配表》的本期合计数编制《奖金调配及申报表》(见附5),于奖期结束的次日报中福彩中心汇总,经中福彩中心核对后作为款项缴拨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为保证兑奖资金及时到位,联合发行调配的奖金按周清算,由中福彩中心按《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奖金调配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配。
第十九条 省中心若周内两期《奖金调配表》中应交奖金栏数字之和为正数,该中心应将此金额于下周2日内上缴中福彩中心。若应交奖金栏数字之和为负数,由中福彩中心将该金额于下周3日内划入省中心账户。若应交奖金栏数字之和为零,则中福彩中心与省中心不进行实际的资金划拨。
第二十条 弃奖奖金纳入调节基金,由省中心于兑奖期结束后,与其后第10期的应交奖金一并计算上缴中福彩中心。
第二十一条 资金缴拨采取银行自动扣划的办法。中福彩中心与其开户银行的总行签定《彩票资金代理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省中心按中福彩中心的要求与承办银行的分支机构签定《资金直接扣划协议书》,由中福彩中心代理银行按中福彩中心提供的《资金扣划通知书》在协议行内自动扣划资金。省中心在规定的缴款时间内必须在承办银行账户内保留足够余额,以便承办银行扣划。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将由承办银行代为垫支,垫支的款项作为省中心的贷款,银行按日收取利息(具体办法见《彩票资金代理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
第四章 中奖奖金兑付
第二十二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奖金兑付依据《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兑奖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单注中奖奖金超过1万元的,由省中心或所属管理站(或地市级彩票机构)在代扣个人偶然所得税后发给中奖人。
第二十四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头等奖由省中心兑付。头等奖得主应在有效兑奖期限内持中奖彩票到省中心进行验证,省中心验证无误后收取中奖彩票原件及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填写《中奖登记表》(见附6),办理有关领奖手续。
第二十五条 除头等奖外的其他浮动奖由省中心或管理站(或地市级彩票机构)兑付。由管理站(或地市级彩票机构)兑付的,应把中奖彩票复印件传真到省中心核对,省中心核对无误后通知该管理站(或地市级彩票机构)收取中奖彩票原件及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填写《中奖登记表》。中奖者即可在该管理站(或地市级彩票机构)办理有关领奖手续。
第五章 兑奖票保存
第二十六条 联合发行彩票固定奖兑奖票经省中心机房数据库确认后,可由投注站点或其他兑奖单位盖章收回后自行处理。省中心应将联合发行固定奖的每期兑奖汇总表附在会计凭证中。
第二十七条 省中心和管理站(或地市级彩票机构)兑付联合发行彩票浮动奖,应保存中奖彩票、中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中奖登记表》,并将上述票证单据附在彩票机构会计凭证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中心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彩票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联合发行财务结算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