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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国联合发行销售“双色球”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投注站按分中心的指令实施销售和兑奖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联合发行的系统应用软件由中福彩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和更改。
  第三十四条 各分中心每期的原始销售数据汇总并经公证后,即作为参与开奖的有效数据,按制度备份封存,作为鉴别数据有效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中福彩中心将定期派专业管理人员,到各省中心对所备份的原始数据光盘或其他只读性介质进行技术检查和抽奖验证。
  第三十六条 投注站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售票数据输入完结因故需要注销,须立即按照规定将已输入的数据做注销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期销售结束时,如果投注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销售数据传输至分中心,则该站销售的未传输数据彩票为无效票。
  第三十八条 出现无效票的投注站须在摇奖前张贴公告收回无效票。无效票购买者应在兑奖期限内持彩票到购票投注站退票,兑取与彩票面值相等的现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联合发行的具体游戏规则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国福利彩票(电脑型)联合发行

与销售资金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福利彩票(电脑型)联合发行(以下简称“联合发行”)资金结算管理,规范联合发行资金结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彩票政策和财务制度以及《中国福利彩票联合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联合发行结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发行实行全国统一计奖,奖池共享,返奖奖金全国统筹支付。
  第三条 参加联合发行的省级行政区域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必须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指定的银行开户,联合发行的款项缴拨由开户银行定期汇划。

第二章 资金结算

  第四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销售以奖期为统计周期,各级彩票发行机构按奖期进行结算。
  第五条 联合发行彩票销售实现后,中福彩中心和省中心应及时按规定比例进行资金分配,编制该期的《资金分配表》(见附1)。
  第六条 联合发行彩票筹集的公益金由省中心按彩票销售额的规定比例统一提取。
  第七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发行成本费按《中国福利彩票联合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条 联合发行彩票的返奖奖金由调节基金、固定奖奖金和浮动奖奖金三部分组成,由中福彩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九条 每期开奖后中福彩中心和省中心应根据摇奖结果统计本辖区各奖级中奖注数和中奖金额,编制《中奖奖金明细表》(见附2)。
  第十条 省中心应按奖期计提返奖奖金,并根据本辖区本期中奖奖金和前第10期的奖金兑付情况编制《奖金调配表》(见附3)。
  第十一条 兑奖期结束,省中心应根据奖金兑付情况编制《弃奖奖金明细表》(见附4)。

第三章 资金缴拨

  第十二条 投注站点原则上应在销售当日将款项缴至省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奖期结束的次日,必须将彩票销售款减去兑付的奖金和投注站点经费后的余额全部缴至省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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