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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国联合发行销售“双色球”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章 发行与销售管理

  第十条 联合发行的发行权属于中福彩中心,由参加联合发行的省中心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销售。
  第十一条 中福彩中心负责全国的发行管理,组织营销策划、数据汇总、开奖派彩和彩池管理等。
  第十二条 省中心负责本地销售管理,组织宣传促销、数据汇总上传、中奖检索和兑奖工作。未经省中心许可的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销售。
  第十三条 各级销售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彩票名称、彩票标识、彩票面值和游戏规则。
  第十四条 联合发行奖金实行单注奖金额上限封顶,封顶的最高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销售和兑奖等工作按中福彩中心相应制定的“游戏规则”和“兑奖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销售机构(包括零售商)对中奖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中奖者的个人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联合发行的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费用和公益金三部分构成。其中,奖金为彩票资金的50%;发行费用为彩票资金的15%;公益金为彩票资金的35%。
  第十八条 联合发行的奖级设置分为高等奖和低等奖,低等奖按照预先设定的奖金金额派发奖金;高等奖按照预先规定的比例派发奖金。
  第十九条 联合发行设置调节基金,用于弥补因意外情况造成的奖金损失、调节高等奖奖金和设置特别奖。调节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按当期返奖奖金2%提取的资金;
  (二)浮动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三)弃奖奖金;
  (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二十条 联合发行设置奖池,由未中出的高等奖奖金、单注中奖金额达到封顶限额后的余额组成。奖池用于累积头等奖奖金。
  第二十一条 联合发行从当期返奖奖金中提取2%进入调节基金,其余为当期奖金。当期奖金先派发当期低等奖奖金,剩余部分为当期高等奖奖金。
  第二十二条 高等奖奖金按该奖级的中奖注数平均分配,不足一元的余额滚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三条 联合发行的调节基金、高等奖奖金和奖池基金,由中福彩中心根据游戏规则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四条 每注投注号码只能按其当期所中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另行设奖按设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合发行的发行费用按下列比例分配:
  中福彩中心的发行费为彩票资金的1%;
  省中心及其下属机构的发行费为彩票资金的14%。
  第二十六条 联合发行的公益金按规定统一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合发行的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销售。
  第二十八条 系统由四级网络构成,即:中福彩中心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主中心)、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地级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支中心)和投注站。
  第二十九条 主中心负责全国发行技术参数的确定,全国销售统计数据的汇总,中奖数据、兑奖数据的收集以及派彩处理和开奖管理。
  第三十条 分中心根据主中心的指令,负责本地区的销售技术参数的下达,本地区销售数据的采集、统计和上传,本地区的中奖检索以及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支中心负责当地投注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以及数据的传输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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