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
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
(2002年12月25日 财预明电[200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2003年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比例需进行调整。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又有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从明年起实行集中纳税,而原来的部分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发生了变化。为保证2003年所得税正确入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企业和其他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在2003年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其补缴和申请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以及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上述分享比例办理收入的缴库和退库。
二、新批准的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欠缴的所得税)以新预算科目(名称见附件二)缴库。缴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第
三条的规定执行。需退库的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批准的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的有关规定,就地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需退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就地从中央和地方国库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