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
门诊药房脱离试点医院补偿办法的意见
(2003年2月1日 财社[2003]10号)
实行医院门诊药房脱离改革是全面推进和完善“卫生三项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完善试点医院的补偿机制,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现就试点医院门诊药房脱离医院后的补偿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试点城市要认真分析医院的收支状况,合理测算医院门诊药房脱离对医院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综合分析、预测试点门诊药房脱离后医院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济保障条件,通过深化医院内部改革、逐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安排财政补助等措施,采取多种渠道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成本给予合理补偿,使试点的非营利性医院能够做到收支平衡,并具备一定发展能力。
二、补偿渠道和标准
门诊药房脱离试点医院医疗服务成本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标准:
1.逐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偿水平。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门诊药房脱离后医院医疗服务消耗的有关情况,在认真做好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幅度。
2.试点医院门诊药房的资产应在认真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等规范方式有偿出售或出租,所得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部用于医院发展或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在医院门诊药房资产出售或出租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医院住院药品纯收入继续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试点医院住院药品收入继续按照《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0〕229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卫生、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应返还医院的住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
4.加强管理,降低运营成本。试点医院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的精神,切实推进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医院的全成本核算,积极主动挖掘内部潜力,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和管理成本。
5.门诊药房从医院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上交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在试点期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试点医院。具体补助数额根据门诊药房脱离改革前一至二个会计年度医院门诊药房的药品收支情况和相关税收制度测算核定。增值税数额按照门诊药品销售收入与其购药成本的差额及规定税率测算,企业所得税数额按照门诊药品收支结余及规定税率测算。其中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计算确定,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