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2003年8月18日 建办住房电[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部分地区因拆迁问题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人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并呈现出组织化倾向和跨地区串联迹象,有的上访人员情绪激烈、行为偏激,严重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反映的主要问题有:拆迁工作不严格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地方信访接待人员态度恶劣等。为进一步做好拆迁管理,妥善处理拆迁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拆迁上访问题。妥善处理拆迁群众上访问题,是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拆迁上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分析拆迁上访原因。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每个项目、每一批、每一户拆迁上访人员逐个进行梳理,分析上访原因、研究对策,并逐个项目、逐批、逐户建立档案。对合理的要求,要尽快督促拆迁人限期解决;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问题早日解决;对个别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对于拆迁矛盾比较集中的项目,要在现场设立政策咨询和接待点,宣传拆迁政策、接待拆迁咨询,切实化解拆迁矛盾,把矛盾及时解决在当地,严禁矛盾上交。一旦发现有群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做好控制、疏导工作。
四、严格依法行政。要建立拆迁管理人员定期法律培训、考核制度,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依法规范拆迁行为。要加强对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坚决杜绝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格执行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对拆迁资金不到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要坚持文明拆迁,慎用强制手段,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