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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第五条 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 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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