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设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在受理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但发现有其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建设部《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9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建设部。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各类文书除《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由政策法规司司长签发外;其他由分管法规的副部长签发;情况复杂的,经部长审定或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部长签发。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被申请人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涉及应当由建设部进行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