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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2003年10月9日)

  第一条 建设部受理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是建设部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机构。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议申请书两份;
  (三)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如为第三人申请,应提供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补正。建设部受理行政复议的时间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属于我部受理范围、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建设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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