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汇总、摸清底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将梳理出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列出目录,掌握底数。
(二)提出清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要逐件进行研究,依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分别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三)落实清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保留的,要在今年年底前报公安部备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明令废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公布、上报清理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本级机关制发或者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保留、修改、废止三种情形在全省性报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清理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于今年年底之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公安部。
五、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工作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此次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工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对在此次清理工作之后出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该清理没清理、该废止没废止,仍然作为执法依据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级以下公安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部署。
各地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需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