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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一是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依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下列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一是规范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二是一事一发,除特定事项外不能普遍适用的。
  三、清理标准和处理原则
  此次清理的标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公安部规章等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是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显失公平、公正等。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依照上述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后,对其中应当继续适用的,列入保留项目;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明令废止。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名义制发但未对外公布的内部文件,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能通过立法形式在相关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要通过立法程序解决;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但又确需保留的,也可以保留,但要向社会公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内设业务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属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的,一律废止。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依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后,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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