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2003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公安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公安工作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形势以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要求相比,公安法制建设仍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与公安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有些内容违反了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和
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超越了公安机关的法定权限;有些内容规定得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特别是执法程序规定不规范,为随意执法留下了空隙,等等。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给公安执法工作留下了源头上的隐患,影响了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不给随意执法、不按程序执法留下空间,从源头上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公安机关从严治警、执法为民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决定,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底,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从严治警、执法为民,以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和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为依据,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公安执法工作所依据的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公安机关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法制化进程,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