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的试点范围主要是:地方政府投资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改革试点的指导原则和主要运作模式
改革试点应当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有效的改革模式:
(一)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可根据投资规模采用如下方式:(1)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大的地区,可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如工务局),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包括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和按合同进行造价、工期、质量控制等。该机构应为非营利事业法人,在其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或管理。(2)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小的地区,也可以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负责其建设组织实施。
(二)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由项目法人负责投融资、建设、资产经营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可以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三)需要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实体采取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也可采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和运营。
三、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一)要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的运行和监督机制。
在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中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质量安全的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但不得直接负责或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和法定建设程序,搞好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等控制。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应与工程项目的最终使用或管理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在其建设组织实施过程特别是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应认真听取最终使用或管理单位的意见,在投资切实得到控制的前提下,让建设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