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湖北省建设厅就政府投资工程
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2003年6月6日)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2003年5月13日关于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请示及所附的《关于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收悉。湖北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积极推动这项改革,这不仅是湖北省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还必将对全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对政府投资工程基本上采用了“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建设组织实施模式。这种实施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端:(1)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既负责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导致了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效益不高等,还容易出现腐败等问题;(2)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机构即行解散,不仅造成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工程的建设水平很难提高,一旦出现问题还难以追究责任;(3)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受使用单位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4)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垄断现象严重,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5)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其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很难得到及时纠正。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亟需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改革。这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以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保障。因此,我部自2001年4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后,会同国务院研究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这项改革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中明确指出,今年要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摸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推开。为便于你省开展此项工作,经研究,现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参考。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分类和改革的试点范围
(一)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进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可以分为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和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及无经济回报的项目,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涵(指不收费的)、学校、医院、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设施、司法机构设施等无经济回报的项目。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可有一定经济回报的工程项目或者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如供水、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和经批准可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