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7月26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
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结合“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国家安排的非经营性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组成。
第三条 建设资金用于营林生产的部分必须占85%以上。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第四条 用于营林生产的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种苗生产、病虫害防治、抚育管护、林业科技推广、造林作业设计等。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除用于营林生产外,还可用于基层林业工作站或管护、检查站建设补助。
第六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除用于营林生产外,还可用于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统一组织的造林检查验收、规划设计、良种基地建设、林业宣传和重点示范工程的必要设施。
以上支出均应先编制预算报林业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决算。
第七条 地方使用的建设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分配。
第八条 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根据国家和林业部批准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三北”防护林建设项目实行补助,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