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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失效]

  (一)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二)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的。。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十三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四章 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

 第十八条 农民工在试用期内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含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级,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
  农民工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节假日等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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