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聘任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2002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各有关设计、研究单位: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任期已满。为贯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更好地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经充分酝酿协商,我部决定聘任第二届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令第111号,对原《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见附件一;
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由3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3年,名单见附件二。
三、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王亚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戴国莹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一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
(2002年11月1日)
第一条 根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机构。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起草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法和审查技术要点等技术性文件;
(二)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请;
(三)在接到符合要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材料的二十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工程项目的审查工作,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