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委属高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防科研试制费、科技三项费用、各类基金、校企合作的科技开发经费以及其他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设账户,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在计划下达或意向合同的基础上,学校科研项目的承担部门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地编制预算收支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其内容应包括:科研项目计划下达或合同规定拨入金额,自筹经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其内容应包括: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金额等。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收入应划入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定账户,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科研部门要根据经费的来源渠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据实列支相关费用;国家没有规定的,学校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研究制定相应的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条 开展科研工作所涉及的出差、调研、材料(或器材)消耗、加工、设备采购、交通运输、会议等各项开支,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开支内容,所有项目支出必须做到真实、清楚、合法。同时,财务部门要对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有效性提出明确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付款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