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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8月5日 建办法函[2003]357号)


吉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涉及建设部项目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发〔2002〕24号文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323项“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不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所指的“建设工程”是否应当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已明确“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建设工程。
  三、国发〔2002〕24号文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300项“取消燃气企业资质审批”。但对城市燃气企业市场准入的管理,我部在上报国务院的意见中保留了“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燃气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项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燃气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性审查工作,并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的规定,对从事管道燃气服务的企业,逐步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将燃气企业的管理工作纳入特许经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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