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反映或要求解决涉及电力法律法规、电力合同等方面具体问题的,由法律事务部处理。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个人反映或要求解决电网项目合作、设备招标等方面问题的,由国际合作部处理。
第十四条 反映或要求解决其他方面情况和问题的,由信访处视情况分别归口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信访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总经理部信访处对人民群众致国家电网公司或公司领导的来信以及其他机关转来的信件,负责签收、拆阅、分类、登记,根据来信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按照公司各部门职能、系统各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分别向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交办。
第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部信访处负责接待来公司上访的人员,并对上访事项进行分类、登记。其中来访事项政策规定较明确的,由信访处直接处理;对涉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战略发展和带有政策性、普遍性及技术业务性较强的问题,由信访处转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待处理,信访处配合。
第十七条 重要信访事项或需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信访事项,由总经理部信访处摘报分管主任或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归口转交公司各部门的信访事项,各部门要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各部门应当登记。一般应按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情况复杂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由各部门转交公司所属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及时催办并掌握处理情况。
总经理工作部信访处交由各部门接待的来访事项,各部门要及时派出熟悉情况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在信访处的配合下,到人民来访接待室接待来访人员,处理来访事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信访处交由各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要求告知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的,各部门应按信访处要求的时限及时将处理情况或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处;要求各部门直接向国家信访局或其他政府部门报送处理结果的,处理结果应抄送信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