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为了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境外发行债券由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境内发行债券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发债主体。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必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电力固定资产项目,必须遵循以下管理程序:
(一)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由公司内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提交该公司总经理会议审查通过;国家电网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发展规划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核。
(二)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内有关部门在本公司发展规划中初选,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报告并组织评审后,提交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策。
(三)公司确定投资的大中型电力项目,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非电力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投资总额虽在1亿元以下但公司投入资本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且公司出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后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制度,具体审批办法将另行制定颁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其中资本性支出和公司融资计划应纳入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电力大中型项目和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须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和核备的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必须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和核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统计,应严格按公司统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