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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需要的资本金,原则上自行筹措。
  第十三条 公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有:
  (一)公司收益;
  (二)折旧;
  (三)用于三峡输变电建设的三峡基金;
  (四)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五)经国家批准发行股票;
  (六)实物、无形资产等;
  (七)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充抵本公司投资项目的资本金。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投入电力项目的资本金占其当年资本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电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投资非电力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非生产性资产折旧和公益金数额的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其累计投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需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来源有: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四)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
  (五)地方及其它企业融资;
  (六)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原则上由项目法人作为债务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融资数量要根据投资需要、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综合分析确定,实行总量控制。对各种可能的资金来源要进行综合比较分析,选取成本最低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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