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0日 国家电网计[2003]3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功能,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章程》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资产(有形的、无形的)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建造、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以及设立、出资于其它公司等股权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有市场、有效益,达到合理投资收益。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资金使用必须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章 投资方向与范围
第五条 公司主要投资于电力项目,也可以适当投资于非电力项目。
第六条 公司投资应优先安排电网工程及其必要的调峰、调频电源工程和电力技术改造工程、环保工程等。
第七条 对电网项目的投资,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电网公司的功能定位,按分层次管理的原则,分别进行投资建设。
第八条 公司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教育和科研设施投资。
第九条 禁止公司投资于高档宾馆、饭店以及楼堂馆所和以高消费为目的的培训中心。
第十条 禁止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其它项目进行投资。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