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网络接入和管理
第八条 本着“就近接入的原则”,各单位就近向附近的网络管理部门提出接入申请。
第九条 单位用户申请接入,须向网络管理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用户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用户网络结构图和参数说明(见附件2);
(三)所需其他材料。
经网络管理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予以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并完成接入后,应当做好接入用户的登记工作,并每半年向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报送《国家电网信息网用户登记表》(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必须对本级网络的网络接入制定统一的网络互连方案(包括路由设计、互连安全措施等),并报本级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于本级网络的接入申请,必须严格按照此方案实施,并纳入统一的网络管理,以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与因特网的互连由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规划,实行有限出口管制原则。随着网络规模的发展和应用的需要逐步在二级网、三级网建立相应的因特网出口。每个出口的建设必须向国电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实施方案(包括连接方式、路由设置、DNS设置、防火墙设施和相应的安全策略等技术方案内容),由国电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审查,经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核准后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颁发之前已建的因特网出口,应满足国家电网信息网运行管理的总体要求,由该级网络管理部门将网络建设方案报国电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并由国电信息中心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电网信息网上所有内部节点的IP地址必须按《全国电力系统信息网络IP地址编码规范》的原则进行编码,以保证网络互联互通。不符合IP地址编码规范的网络和节点不允许接入信息网,拒绝其在国家电网信息网内部互访。由于历史原因还未按《全国电力系统信息网络IP地址编码规范》的原则进行IP地址编码的,应在网络升级改造和优化调整时逐步修改为统一分配的IP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