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调整的批复
(2003年9月15日 保监复[2003]166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乘用汽车保险〉等机动车辆保险产品费率的请示》(天保〔2003〕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费率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费率规章和费率表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费率。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用汽车保险条款〉等7套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批复》(保监复〔2002〕153号)和《
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货车保险条款〉、〈自用货车保险费率规章〉及费率表的批复》(保监复〔2003〕77号)文件批复的费率规章和费率表自本文批复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和公正地向社会公布费率调整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四、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规章及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