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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调整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调整的批复
 (2003年9月15日 保监复[2003]166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乘用汽车保险〉等机动车辆保险产品费率的请示》(天保〔2003〕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费率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费率规章和费率表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费率。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用汽车保险条款〉等7套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批复》(保监复〔2002〕153号)和《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货车保险条款〉、〈自用货车保险费率规章〉及费率表的批复》(保监复〔2003〕77号)文件批复的费率规章和费率表自本文批复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和公正地向社会公布费率调整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四、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规章及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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