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
(2003年6月16日 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
你部关于提请解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条文的函(文市函[2003]5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条例》第
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附: 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
(2003年4月9日 文市函[2003]56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以来,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
《条例》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需要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条例》第
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是否属于
《条例》所规定的中学范畴?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是指平面直线距离还是行走距离,是从学校校园门口开始丈量还是从学校校园围墙开始丈量,丈量是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门口还是其营业场所边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