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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委托1家专门机构作为本地区的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设立考试点。考试中心或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中心”)须与培训机构分开。
  第八条 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已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到考试中心进行考试。
  第九条 外派劳务培训考试试卷由承包商会统一命题,供考试中心使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负责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外派劳务人员考试合格后,由考试中心向劳务人员发放《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由考试中心向承包商会领取。
  第十一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 外派劳务考试费包含在培训费中。
  第十三条 培训费(含考试费,下同)由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支付给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经营公司收取培训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示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十四条 未通过考试需再培训或再考试的外派劳务人员,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经营公司和考试中心须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为宗旨,切实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承包商会的协调指导。
  第十六条 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主要条款中应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对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总结,报商务部,抄送承包商会。外派劳务培训检查结果作为经营公司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违反外派劳务培训规定的,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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