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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
 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3]42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
     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
     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



  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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