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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失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文书格式包括:
  (一)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受理复议通知书;
  (四)行政复议告知书;
  (五)责令受理通知书;
  (六)责令履行通知书;
  (七)提出答复通知书;
  (八)停止执行通知书;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十一)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十四)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77号文件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一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编号:

┌──────┬────────┬─────┬──────┬─────────────┐
│      │ 姓  名   │     │  电话   │             │
│      ├────────┼─────┴──────┴─┬──────┬────┤
│  申   │ 住  址   │              │ 邮 编  │    │
│      ├────────┼────────────┬─┴──────┼────┤
│  请   │ 单  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  人   │ 地  址   │                          │
│      ├────────┼─────┬──────┬─────────────┤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      ├────────┼─────┴──────┴─────────────┤
│      │ 委托代理人  │                          │
├──────┼────────┼────────────┬────┬────────┤
│  被   │ 机关名称   │            │ 负责人│        │
│  申   ├────────┼────────────┴────┴────────┤
│  请   │ 地  址    │                          │
│  人   ├────────┼─────┬──────┬─────────────┤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
│   具体行政行为      │                          │
├──────┬────────┴──────────────────────────┤
│  复   │                                   │
│  议   │                                   │
│  请   │                                   │
│  求   │                                   │
│  与   │                                   │
│  事   │                                   │
│  实   │                                   │
│  理   │                                   │
│  由   │                                   │
├──────┼───────────────────────────────────┤
│  备   │                                   │
│  注   │                                   │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时间   │           │
│  或盖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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