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四、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科教处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一)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二)任何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三)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1-2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
(四)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样等)出入境;
(五)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五、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申请函;
(二)物品具体情况(名称、来源、用途、数量、包装、安全等级、拆检注意事项等);
(三)如涉及人体物质或科研样品出入境,需填写《人体物质出入境申请表》或《科研样品出入境申请表》;
(四)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申请人与国外合作机构或国外中心实验室协议复印件(中、英对照);
(六)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各研究机构协议复印件;
(七)参与研究的国内各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批件复印件;
(八)正式研究方案;
(九)知情同意书及受试者签名件复印件;
(十)实验室安全等级证明;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临床试验批件(涉及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时提供);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样等)的准出入境证明,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内和国外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外文文本需提供中文对照)。
七、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个人或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由总后卫生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