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对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进行适当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二、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具体办法
(一)将原定于2003年在全国进行的第三产业普查推迟,并与计划在2005年及2006年分别进行的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定于2004年在全国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经济普查以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为对象,主要普查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变化情况。该项普查以后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二)农业普查以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为对象,主要普查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因其涉及全国广大农村和农户,具体组织、填报和审核汇总的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单独实施。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由逢7改为逢6的年份实施。
(三)人口普查以自然人为对象,主要普查全国人口和住房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事项。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仍在逢0的年份实施。
这样调整,普查的项目有所精简,周期更加合理。其中,经济普查覆盖面更全,数据更新更快,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的衔接更加紧密,资料的可用性将得到明显提高。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普查组织工作的难度,但却有利于各项普查标准的协调统一和普查内容的相互衔接,能全面反映二、三产业的内在联系。同时,也有利于统一规范普查对象和调查时期,集中更多时间和精力研制普查方案,做好普查数据的整理和资料的深度开发利用工作,从整体上推进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使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三、进一步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此次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是我国普查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推进统计调查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的综合配套改革,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各项普查涉及全社会的每个单位甚至每个人,技术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地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当前,重点要抓紧做好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