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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

  (四)加强保管养护,做到各环节有专人负责,确保储存安全;
  (五)对有潮、卤、污、破、短量等问题的食糖不准入库,要单独存放,由责任方负责自行处理。验收入库后的食糖,如出现潮、油、卤、破及短件事故,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储存仓库按照与代储单位签定的合同负责赔偿;
  (六)码垛时,要进一部剔除潮、油、卤、破包,扫清包外糖屑。每个糖垛以不超过300—500吨为限。要留足五距,墙、顶、柱距为五十厘米 ,垛距为二十厘米
 ,主通道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厘米;
  (七)按照计划、通知和出入库通知单的要求,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做到数字准确,账、货、卡相符;
  (八)国家储备糖的保险,由储存单位负责按国家储备糖特约保险办法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
  (九)储倍糖数量月报表在每月一日报代储单位汇总。代储仓库所负责任,均在省级公司直接领导下完成。

第三章 定额损耗

 第八条 进口原糖的运输定额损耗率,继续执行商业部一九六二年颁发的《出口古巴糖定额损耗试行规定》。国产白砂糖的运输损耗由发货单位承担,质量和数量以库内验收为准。
 第九条 进口原糖的运输损耗,定额以内的在入库后按定额损耗标准填制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统一印发的报耗单一次报耗;超定额的部分要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进口原糖在运输中发生的地角糖,属于定额损耗内部分,处理后的款项应及时缴回中国糖业酒类公司。
 第十一条 定额库耗在出库时按规定标准出库一批报耗一批,未出库不得报耗。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糖出库时的运输损耗由调入单位负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国家储备的国产糖一律调往销区储存,按产区出厂价在销区储备库交货、验收付款。
  与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签订代储合同的省级糖酒(副食品)公司接糖时,要按照合同验收入库,无误后填制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储备糖入库单(代实物收据),其中第三联寄交发货单位。发货单位连同发货票通过工商银行向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办理货款的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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