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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糖管理和保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储备食糖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倍糖的动用权归中央。
 第三条 商业部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副食品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糖的管理工作,储备的具体事项委托中国糖业酒类公司办理。

第二章 储备糖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储备数量,拟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储备计划报部批准下达,并协同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确定储存仓库;
  (二)根据食糖市场供求情况,拟定出库计划,报请国家批准后,出具出库通知,安排出库;
  (三)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规模并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随时核实储备糖入库数量,监督、检查、指导储备糖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五)根据储备糖费用开支标准监督、检查和核实费用开支情况;
  (六)负责按季向财政部申请拨付由中央财政代垫的储备糖费用(包括利息),同财政部进行年度清算,储备糖销售后负责收回,并按季归还中央财政代垫的贷款利息与费用,负责统一对财政部结算国家储备糖的盈亏;
  (七)对在保管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条 中国糖业酒类公司的职责是:
  (一)根据商业部下达的分地区储备计划和协商确定的代储仓库,与产区和销区省、市公司(包括部分地市公司)分别签订食糖收购和储备合同;并根据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出具的出库通知(包括时间、数量、价格、流向)办理出、入库手续和货款结算工作,每月向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通报入库情况(包括地点、时间、数量、品种);
  (二)根据国家确定的储备数量,分批向银行办理贷款并及时拨付有关单位;
  (三)审核有关报表及各项费用开支,根据财政部每季度预拨的储备费用分月向各代储单位拨付,并负责在储备糖销售收回货款后,同时收回财政垫付的储备费用和利息,交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
  (四)对国家储备的进口糖和国产糖分别立帐、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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