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办法”中的“部属各单位”系指铁道部办公厅办文[199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4.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须按规定格式、要求填写《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正文必须打印);申报书连同附件1、2、3、4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其中一份材料必须是原始附件,即盖有红章的集中于一册装订;附件5三份。否则不予受理。
5.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经过鉴定或具有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
6.本“办法”第八条中的附件2,成果采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须加盖公章),不能以鉴定时的“运用报告”代替证明。
属医疗药品方面的成果,须按卫生部对药品的审批规定办理。
属大型设备、重要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标准化审查,允许指生产的证明。
7.申报书、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名称、完成单位应相互一致。若几个成果合并申报,变更成果名称时,需有申报单位的公函说明。
8.申报特、一等奖的成果,应报送关于成果作用、原理、技术难点等内容的录像带(5--10分钟,大1/2)。
9.申报成果属于计算机软件的,应附逻辑程序图,并说明所采用的语言、指令条数、占用内存、容错技术等情况。
10.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时间是每年的5月份,全部申报材料应于5月底前报送到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北京 西直门外大柳树北站 铁道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内),逾期者不予受理。
函件寄送的材料包装封面上应注明“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字样。
11.申报奖励的成果每项需交纳评审费40元。送申报成果材料时一并交付。
收款单位:铁道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新街口分理处
帐 号:890042--81
12.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收到部拨奖金后,应按商定的奖金分配方案,在3个月内把奖金分给参加单位。
13.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超过一个月提出的异议,不予办理。对获奖项目提异议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统一规定的表格,写清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必有时可附有关资料。提异议者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
14.经部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获奖的项目以部文公布为准,未补评选上的成果不另通知申报单位,材料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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