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部属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共同申报。
(三)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按规定填写《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二),并附下列申报书的附件:
1.技术鉴定证书或具有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
2.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
3.成果在应用部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4.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5.研究试验、试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主要技术文件。
第九条 凡已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部委颁发的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经部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授奖的项目,在部正式批准之前,在《人民铁道》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经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部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经部审定后,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奖金拨给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与该项成果的其他参加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已获得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成果,又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关于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二.《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或填写说明。(略)
附件一
关于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有关事项的说明
1.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在鉴定后办理成果登记(成果登记手续另行通知)。
2.对获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将颁发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集体证书按鉴定证书中的主要完成单位颁发;个人证书分别按:一等奖成果不超过11名,二等奖成果不超过9名,三等奖成果不超过7名,四等奖成果不超过5名,特等奖成果视具体情况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