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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七)在铁路科技情报的处理传递、分析研究、情报服务及情报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一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5000元
  二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3500元
  三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2000元
  四等奖 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 奖金1000元
  对铁路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视成果的具体情况而定。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铁道部拨付。
 第五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按照申报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推动铁路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很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很大。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在总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四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铁路技术进步作用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第六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组织管理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铁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评审一次。由评审委员会评出获奖的成果,经部审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铁路单位承担路外单位委托完成的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经铁路部门鉴定的,虽未被铁路部门采用或对铁路不产生直接效益的,也可以申报铁道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对该类获奖成果铁道部一般仅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特殊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讨论也可给予奖金。
 第八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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