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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临时设施的搭设,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尽量利用建设场地内原有的房屋设施或提前修建先建工程,尽可能节约临时设施费用的支出。凡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原有房屋设施或提前修建的先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双方商定的使用时间和质量交回给建设单位。
  临时设施费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施工单位所建临时设施,产权归施工单位。
  临时设施费取费标准根据施工单位基地离工程施工现场的距离远近,分为市区内、省内、省外三个档次(见附表二)。
  (2)劳动保险基金:指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以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3)地方建设管理费: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办理。
  (4)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单位离开基地承建工程施工的调遣费用。费用标准根据部颁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计算。
  (三)计划利润:指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文及计施(1988)474号文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四)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包干费:指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承包的工程,对不可预见的费用采取系数包干的费用。其费用包括在概算的预备费内。
  1.包干费的包干内容:
  (1)执行费用定额期间,在费用范围内,国家对某些费用的标准和价格上调,而费用定额未作出调整时所增加的费用。
  (2)设计变更增减相抵后,净增值在包干费的20%以内(含20%)的设计变更。
  (3)停水停电每月在工作时间八小时以内(含八小时)的停工窝工损失。
  (4)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材料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异。
  (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每月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损失。
  2.包干费不包括的内容:
  (1)改变设计结构、扩大设计规模、改变工艺流程、提高工程标准等的设计变更。
  (2)地下古墓、文物及其他障碍物处理的费用。
  (3)因停建、缓建、计划变更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停歇、材料倒运等的损失。
  (4)材料品种、规格代用造成的量差、价差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各种材料价差费用。
  (5)由于不可抗拒的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预防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费用。
  (6)建设单位临时委托的各种工作的费用。
  (7)政策性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
  3.包干费可由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经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扩大或缩小包干范围,相应调整包干费费率。
  4.设计变更的费用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包干使用。凡在包干范围内设计变更不应取包干费,其他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取。凡在包干费范围外的变更和委托,各项费用均按此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费率为一级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二级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按下列规定计取;
  1.计划利润、劳动保险基金、施工管理费为一级施工企业取费标准的95%。
  2.其他直接费、临建费、地方建设管理费、包干费仍执行本定额费率。
 附表一、化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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