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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化工
 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25日化工部(91)化基字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各有关设计、施工、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
  我部1987年7月(87)化基字第749号文颁发的“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1988年12月(88)化基字第991号文颁发的“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和“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规定”和“定额”)已执行三年,随着基建体制改革的深化,上述规定的内容、费用划分、取费标准等,已不能适应当前化工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及收费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清办计建设(1990)850号文对清理整顿收费的要求,结合贯彻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第248号“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对原“规定”与“定额”分别作了修订与调整。现将经国家计委及建设部审查后的“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化学工业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和“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印发给你们,并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及设计收费,按这次清理整顿后印发的“规定”和“定额”执行。原(87)化基字第749号文及(88)化基字第99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上述“规定”与“定额”由基建司负责管理,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映和联系。
  “规定”与“定额”由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出版、发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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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附件2: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附表一 化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表
      附表二 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
 附件3: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为统一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其主要项目划分、具体内容和编制方法规定如下: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项费用系指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编制方法:
  (1)根据土地管理等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2)此项费用除预备费外,不作其它费用计取的基础。
  2、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指按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税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建设期间征收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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