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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人事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5.《计划生育干部登记卡》由本人填写,县级及以上各计划生育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人事干部负责审核,无误后再根据卡片内容填表说明和代码表中的代码填写《计划生育干部登记表》。
  填好的《计划生育干部登记卡》,县以下的(含县)由县级计生委人事部门保存,县以上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6.对于有数据处理能力的单位,人事部门填好登记表后交本级计生委或本单位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录入完毕后,须将计算机软盘报上一级计生委统计部门;数据处理完成后,须将处理结果送同级人事部门。
  对于没有数据处理能力的单位,人事部门填好登记表后交上一级计生委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待统计部门将数据处理完毕,再将处理结果返回到下一级计生委人事部门。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如发现填表错误应将错误表格退回人事部门进行修改。人事部门有责任积极支持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四、人事统计的时间要求和变更内容
  1.人事统计工作从1991年8月开始进行首次登记,今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变更登记。
  2.每年1月15日及6月15日前,县及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部门或人事干部将本委及所属二级机构半年中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的变化情况填入《单位总情况登记表》,县级及以上各计划生育单位的人事部门将半年中人事变动情况填入《计划生育干部登记表》,并送统计部门录入计算机。对于新调入的人员要填写登记卡片和登记表中的全部内容;原有人员有内容变更的,应在本人旧卡片上进行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内容填在上报的登记表上;调出、死亡和辞(离)职的取消其卡片,并填在上报的登记表上。未变动的不填。
  3.每年2月15日前,各省计生委统计部门应把上一年人事统计的数据盘上报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各省内的报盘时间由各省自定。
  4.每年2月28日前,各省计生委统计部门与人事部门应对上一年人事统计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人事统计报表随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一起上报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将人事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国家计生委人事司。
  五、人事统计工作的经费
  人事统计工作的各项经费由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经费列支,并列入每年统计事业费基数。
  六、人事统计工作的要求
  1.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人事统计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挑选参与人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有关的培训;要保证人事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和设备;要积极解决人事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定期检查和督促人事统计工作,关于使用人事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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