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人事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为加强计划生育系统人事工作,全面掌握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状况,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统计监督作用,为各级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决定从1991年起在全国计划生育系统进行人事统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统计工作的任务
1.根据计划生育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全国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对反映计划生育系统机构和人员现状及其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指令性统计。
2.根据需要可进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的专题人事统计调查。
3.逐步建立、健全全国计划生育系统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4.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计划生育系统人事统计资料和人事统计分析报告。
二、人事统计的对象
1.全国县(含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机构。
2.全国计划生育系统内所有的专职工作人员。
其他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属于人事统计的对象。
三、人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1.计划生育人事统计工作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司组织领导,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协助进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事统计方案的设计、数据处理软件的编制、省级人员的培训。其中国家计生委人事司负责填写表格及建立帐卡的培训,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负责数据处理软件的培训。
2.省及以下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事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人事部门积极给予协助。
省及以下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员培训、组织填表、建立帐卡、硬件配备、数据录入、汇总分析、内容变更等。其中填写表格及建立帐卡的培训工作由各级计生委人事部门负责;计算机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级计生委统计部门负责。
3.人事统计工作中的培训均采取逐级培训的方法,即国家培训省级,省级培训地级,地级培训县级。
4.县及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部门或人事干部负责填写本委和所属二级机构的《单位总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