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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第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九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申请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一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述机电产品若采用国际招标进口的,还应提供相应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或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申请进口老旧船舶时,除按上述程序提供有关文件外,应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署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对进口老旧运输船舶,应出具交通部签发的《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同时应严格执行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令)的有关船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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