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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厅规划字[2003]319号)


部属各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程序,部综合规划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4年1月1日取消特定产品管理,2005年1月1日取消配额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仍将保留。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部综合规划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规则,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交通机电产品系指与交通建设、运输、管理直接相关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三条 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机电办)负责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除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均应按本程序办理。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六条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可向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非部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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