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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
 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2003年6月30日 署科发[2003]206号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由于网络专线调整,“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将从7月1日起部分使用新的IP地址对外服务,域名不变。现就有关IP地址的更改事项通知如下:
  “核查系统”现有两个网址对外服务。169网的“核查系统”IP地址为10.252.254.1,域名为www.customs.cninfo.net;163网的“核查系统”IP地址为61.135.226.2,域名为hghc.customs.gov.cn。7月1日以后,169网上的IP地址及域名保持不变;163网上的域名hghc.customs.gov.cn继续延用,IP地址改为202.127.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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