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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
 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2003年9月15日 税委会[2003]2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1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4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是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暂缓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为:冷轧板卷,亦称冷轧薄板(不包括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001年)为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其中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不在反倾销措施实施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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