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5号,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恢复征收反倾销税。鉴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注:海关2004年的进口税则号为72091810、7209189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以下简称“马口铁基板”)不属于此次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案的产品范围,现将免于反倾销税的马口铁基板的进口认证办法及程序公告如下:
一、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9号确定的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中国大陆企业进口马口铁基板的,应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合同备案等手续,取得进口认证文件,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供。海关凭商务部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认证文件,免于反倾销税予以放行。
二、商务部指定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具体负责马口铁基板进口认证工作的执行。
三、中国大陆马口铁生产企业及代理其进口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可向许可证局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件。
四、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件前,应先向许可证局办理登记手续。进口企业应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外贸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企业钢材进口经营权批准证书、生产设备情况、年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原料来源情况、预计年进口量、进口口岸及商务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获准登记的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件时,应提供进口产品合同、进口产品名称、规格、用途、进口量、进口口岸、进口国别(或地区)及进口厂商等申请资料。其中,代理进口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件时,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进口委托协议等材料。
六、许可证局负责审查进口企业的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签发进口认证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则不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