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
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
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
(法办[2003]297号)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决定,指定你院就涉及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司法协助工作进行试点,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书和相关材料。
试点工作所涉司法协助范围包括:
1.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直接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提出的送达民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但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与我国签订含有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按条约规定的途径办理:
2.依照《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直接向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中接受我国加入并且该公约已在我国与该国之间生效的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的涉外民事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但上述成员国中与我国签订含有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按条约规定的途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