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六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类别。
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参加统考、MBA联考、法律硕土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
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管理科目满分为100分;
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外国语科目中含听力测试)。
第二十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的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第二十九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条 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考点必须与报名点一致。
参加法律硕士和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及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应试。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单位组织进行。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章 复试
第三十二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招生单位复试。
第三十三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复试。
第三十四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招生单位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英语、日语、俄语的口语测试以及英语、日语、俄语以外语种的听力和口语测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并办理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